近日,古蔺县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赵某、游某诉被告人赖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,并当庭判决被告人赖某赔偿二原告林地损失898.05元。
据了解,2016年2月17日上午,被告赖某图省事,将自家地里的杂草进行焚烧,不料引发山火,将包括原告赵某、游某夫妻二人承包的2.1亩林地在内的10余亩山林烧毁。因协商不成,原告赵某、游某将被告赵某起诉至古蔺县法院,要求被告赖某赔偿损失。
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被告一再强调,说已经受过行政处罚。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,按照侵权责任法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的规定,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当事人双方均服从判决。
承办法官表示,森林防火人人有责,焚烧杂草、秸秆等行为,法律法规由明确规定,不能随意行之,它不仅存在污染空气等诸多弊端,还可能引发森林火灾。这种行为,一般情况下,会受到行政处罚,严重的可能构成失火罪等,另外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因此提醒大家,一定要有防火意识、安全意识,确保青山永驻、绿水长流。
(张丽娜、李永) |